六万赔偿兑付难 法官调解泯恩怨
——牡丹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处理一起疑难案件
王群
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利用多种渠道并力协调,妥善调解了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成功消除了当事人赴京上访隐患,不仅树立了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更为当下我党的群众路线大教育活动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2007年1月1日,闫某某所雇佣的司机周某某驾驶闫某某所有的拖拉机到何楼办事处金堤村高春河棉厂拉棉籽。中午12时左右,周某某驾驶满载棉籽的拖拉机从高春河棉厂往外行驶的过程中,因驾驶不慎将该厂左侧门垛撞倒,将装完棉籽在该门垛外等候领取工钱的王某某砸在了下面,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于将闫某某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要求闫某某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材料复印费等各项费用共6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后,支持赔偿35627.4元,但闫某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是认为判决不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牡丹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按照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当事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以农、林、牧、渔业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王某某的误工费及护理费于2012年9月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12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牡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牡丹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接到该案后,发现因拖延时间太久以及未得到及时赔偿,致原告王某某情绪异常激烈,不仅多次到法院缠诉,且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并扬言若不尽快满足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就要携两个子女去北京拉条幅。
审判监督庭桑亚光庭长分析案情后认为,虽然王某某的赔偿请求数额过大,于法无据,但该案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使其做出过激行为。因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引发的民事争议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非常敏感,极易引发不安定因素,单纯采取就案办案、简单下判的方式难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对该案应慎重妥善地进行化解。作为合议庭成员,桑亚光庭长亲自参与此案的审理,与合议庭成员一起确定了“有理有据,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带动全面”的调解思路,安排审判员梁婷对被告王某某以及被告闫某某采用先易后难的策略,逐个做好调解工作,进而最终达到案件的有效调解。经过近一个多月的逐个走访、耐心调解,在案外人的介入调解下,在开庭之日被告闫某某一次性当庭支付王某某2万元调解款。涉案各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王某某也表示不再继续上告和上访,一起疑难案件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