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地方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月度自查、监管部门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应当列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管频次、重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月度自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留存。季度检查、飞行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督导检查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和监管部门进行留存。
第六条 被检查学校的负责人应当对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章 学校自查
第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下同)负责制,校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自查内容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见附件1)。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自查情况应当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实施网格化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构和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名单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之初,开展全面检查;二、四季度开展重点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季度检查由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季度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管理、清洗消毒及上次检查问题整改、月度自查开展情况等。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检查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表》(见附件3),如需打分,可增加赋分栏。
第十五条 季度检查、飞行检查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报告、直奔现场的方式,飞行检查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季度检查、飞行检查情况,并于每年一月、七月汇总公布半年及全年检查情况。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部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查重点包括下级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等,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督查内容包括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等,督查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督查实行现场量化赋分方式,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提供及留存的材料进行打分。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情况应当在门户网站、当地媒体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督查基本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学校食堂管理情况以及检查分数、扣分原因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纳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信用档案记录,适时调整学校食堂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社会公示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督查中发现监管部门不作为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责令整改,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