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全社会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9月份典型案例。
一、鄄城县康永食品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鄄城县康永食品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2020年7月23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一、没收米皮三十八斤予以销毁;二、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三百元;三、处三千七百元罚款,共计罚没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鄄城县汇康医药超市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鄄城县汇康医药超市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15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该超市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家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家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行政警告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该药店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鄄城县箕山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鄄城县箕山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9月1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