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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药材站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时间:2021-11-06 15:03:52    来源:     责任编辑:

导读当事人刘某从2019年6月开始至今,在鄄城县经营某药材站。经依法询问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鄄城县农户手中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采购了赤芍50公斤,共1600元,由于“鄄城赤芍...

当事人刘某从2019年6月开始至今,鄄城县经营药材站。经依法询问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鄄城县农户手中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采购了赤芍50公斤,共1600元,由于“鄄城赤芍”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自己设计打印出“鄄城赤芍”贴纸,用于张贴在商品上进行销售,被我部门查获之日还未销售。根据“鄄城赤芍”商标所持有人鄄城县中药材协会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标注有“鄄城赤芍”商标的商品经我协会鉴定,该产品不是我协会及我协会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我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标注有“鄄城赤芍”商标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当事人购进商品进货单的价格和数量计算,涉案物品50公斤,共计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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