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信息 > 正文

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服饰店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时间:2021-11-03 15:06:43    来源:     责任编辑:

导读田某从2021年7月开始至今,在鄄城县古泉街道经营一家服饰店。经依法询问当事人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的标注有“耐克”商标的上衣有103件,进货单价15元、裤子85件,...

田某2021年7月开始至今,在鄄城县古泉街道经营一家服饰店。经依法询问当事人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的标注有“耐克”商标的上衣有103件,进货单价15元、裤子85件,进货单价20元、运动鞋7件,进货单价40元和标注有“阿迪达斯”商标的上衣116件,进货单价15元、裤子68件,进货单价20元、鞋13件,进货单价40元;当事人是从自称厂家的人手中购进标注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和鞋414件,价值8346元,供货方收取了当事人现金8000元,当事人未留存供货人信息,无法联系到供货人;已销售标注有“耐克”商标的上衣8件,销售单价60元,裤子4件,销售单价70元和标注有“阿迪达斯”商标的上衣7件,销售单价60元,裤子2件,销售单价70元,鞋1件,销售单价200元;自进货之日起至今共销售金额1520元。当事人没有索要进货单和上述商品商标授权手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耐克”商标和“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和鞋顾客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局对其三名购买者进行了询问,证明了当事人所说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和购买者表述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一致且三名购买者表示无需进行退换货处理的意愿。根据鄄城县公安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经我公司抽样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和鄄城县公安局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的结论“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标注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和鞋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爆料电话:15910278071 邮箱:554240832@qq.com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药材站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下一篇: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百货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我来说两句已有0条评论,点击全部查看

评论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