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从2019年6月至今,在鄄城县经营鄄城县药材经营部。经依法询问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鄄城县农户手中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采购了赤芍40公斤,共1280元,由于“鄄城赤芍”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自己设计打印出“鄄城赤芍”贴纸,用于张贴在商品上进行销售,被我部门查获之日还未销售。根据“鄄城赤芍”商标所持有人鄄城县中药材协会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标注有“鄄城赤芍”商标的商品经我协会鉴定,该产品不是我协会及我协会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我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标注有“鄄城赤芍”商标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当事人购进商品进货单的价格和数量计算,涉案物品40公斤,共计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