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宋XX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宋XX于2021年3月24日购进了一盒10只装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包装外观专利号;201530083567.5”字样的悬吊式瓷座防水螺口灯头,购进价每只1元共计10元,至被查已销售了6只,销售价每只2元,进货时没有进货票据,没有索要该产品相关资质和专利证明,不知道该悬吊式瓷座防水螺口灯头是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由于是供货商送货上门,也不知道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宋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专利法》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