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石XX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石XX于2017年6月2日购进了5个外包装盒上标注有“国家专利产品,专利号:201630555573.0”字样的星之韵LED灯泡,购进价每个5元,至被查已销售了3个,销售价每个7元,进货时没有进货票据,没有索要该产品相关资质和专利证明,不知道该星之韵LED灯泡是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专利法》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