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鄄城温泉路南段路西的日用百货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某门市部销售的“欧美达”开瓶器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产品专利号: ZL201630543199. 2”。经核查,该专利号专利权为无效状态。其行为涉嫌违法。2021年09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任XX于2021年8月22日购进了5把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产品专利号:“ZL201 630543199.2”字样的“欧美达”开瓶器,购进价每把6.5元,至被查已销售3把,销售价每把8元,由于是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的数量少,进货时没有索要该产品的票据和相关资质及专利证明,不知道该“欧美达”开瓶器是涉嫌假置专利产品,也不知道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