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艺术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中宫格楷书速成习字格纸98册、中宫格钢笔行书速成法表100册、中宫格练字法贴99册、习字格纸100 册,经营场所摆放的塑料扇子30个,塑料扇子上标注有:“中宫格 四项专利 作业考试用的上的字 轻松易学 笔画简单 字形易学”等宣传语。
当事人提供了中宫格楷书速成习字格纸,在2006年4月1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05. 3. 0020249. 0;中宫格钢笔行书速成法表,在2006年5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05. 3. 0020149. 8;中宫格练字法贴(五天速成),在2006年12月27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06. 3. 0020082. 2;习字格纸(中宫格五天速成)在2020年7月2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19. 3.0226040.1。经查询,专利权已终止实效。
根据《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